記者: 龎心儀  鍾綽盈 何倩瑜 報道

今年9月,全球首個迷因(Meme)實體展在尖沙咀某大型商場舉行,網絡上流行的各種諷刺、惡搞、幽默圖文也登上大雅之堂,甚至很多人不惜花上幾個小時排隊入場參觀,感受這種從線上搬到線下的迷因文化。「黑人問號」、「我全都要」、「成功小孩」等搞笑圖片搭配幽默文字或符號的迷因會引起網民的共鳴,但原來儲存迷因圖,再把它們轉發出去,這兩個簡單的動作其實已經使你遊走在法律的邊緣。

資料來源:「黑人問號」(相片截取自網上)
資料來源:「我全都要」(相片截取自網上)

迷因成流行文化

「迷因」(meme)是由英國演化生物學家Richard Dawkins在《自私的基因》中首次提出,他利用生物學上基因(gene)和迷因同樣具備複製、模仿和傳播的特性,來解釋類似的文化現象。據《韋伯字典》解釋,「迷因」是指「在某個文化中,從一個人傳播到另一個人的想法、行為、風格或用法」,或「一個有趣的東西(如加上字幕的圖片或影片)或一個在網路上(特別是社交媒體上)被廣泛轉載的東西」。而網絡上經常說的「梗圖」也可理解為迷因文化下的衍生物。隨著社交媒體迅速發展,碎片化的資訊環境使接收和分享迷因圖成為一種文化潮流,甚至連一些政府部門也利用迷因製作圖片宣傳。例如,屋宇署就曾借用香港某歌星在記者會上說的話「我是一個壞了的人」,製作出一張迷因圖並在社交平台發佈,藉此宣傳樓宇失修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錯誤」,只有維修才能「住得安心」。

圖片來源: 屋宇署 Buildings Department Facebook專頁

多元意見情緒表達

迷因風靡社交媒體並非毫無緣由。某香港迷因專頁版主對迷因文化很著迷,他說:「迷因圖常常抱怨香港臭名昭著的工作文化和高成本生活,所以很受歡迎,某些與時事相關的迷因也很流行。」版主更表示,最初製作迷因是為了表達他對香港生活和工作的沮喪和不滿,因此製作、發佈了一系列以香港生活為主題的迷因。

大學二年級學生陳同學表示他幾乎每天都會在社交平台看迷因圖。他說:「我在手機中特意開啟了一個『迷因相簿』收藏各種有趣的迷因圖」,而且「平常在通訊軟件上和朋友聊天時都會用迷因圖」。他認為迷因圖是無聲勝有聲,相比文字、語音,迷因圖更能表達自己。就讀中一的張同學也表示,在學校裏同學們都會常常互相分享這些迷因圖,有些同學甚至會用身邊的老師或同學照片來自製迷因圖。

迷因圖不僅在年輕人中十分風靡,這種「潮流」更蔓延到老一輩,他們或許不知道「迷因」這個詞,但他們也很喜歡這些迷因圖。五十多歲的周先生雖然不知道這些圖片叫「迷因」,但他表示常在社交平台上看到這些圖片,感覺十分有趣,所以常常轉發。現年六十二歲的王先生與家人朋友在通訊軟件溝通時也會互傳迷因圖,但表示他所使用的迷因圖並不是以圖片發送,而是以表情包形式發送。他說:「這些圖(迷因圖)十分搞笑,好像可以表達到自己當時的表情和內心情緒。」

迷因製圖有法律風險 

製作迷因圖並不難,甚至有網頁提供迷因模圖讓用家「一鍵生成」,不過可能是製作上的便利反而使用戶容易忽略背後的法律隱患。某香港迷因專頁版主說:「我的許多迷因都會使用通用的迷因模板(圖片),這些模板(圖片)可能已經在網絡上流行。」但對於迷因可能涉及法律風險,他表示並不熟悉,也不對此發表評論。

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版權是在創作者完成該作品後便自動擁有的權利,而且版權沒有地域限制,因此理論上網絡迷因會牽涉到諸多版權問題,其它也有肖像權等隱私爭議。香港恒生大學傳播學院助理教授胡欣立博士指,迷因作品的原著在作品完成之際其實已經有版權保護,所以迷因創作者很容易墮入侵權的風險。他說:「版權是一種不需要跟當地政府申請的權利,當作品完成的時候,假定大概都已經認可它的原創性和表現方式,就應該受到權利的保護。」

如果將迷因製作應用於商業,則很可能已經觸犯法律,但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如使用的用途為研究或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就不屬於侵犯版權。胡欣立表示:「我們老師教同學的東西都是老師自己原創的嗎?不可能。我們其實都是把我們所知道的東西和我們上課用的課本進行引用。」同理,根據「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原則,使用網絡迷因時,需要思考使用這些圖的目的是什麼、性質是什麼,看看有沒有涉及商業性質、所使用他人的迷因圖的數量或範圍等問題。胡欣立說:「如果原作者認為,這些修改作品足夠影響到原作品的潛在市場,那你可能沒辦法去主張公平處理,因為你傷害到他的商業利益。」他更指:「理論上所有迷因圖,除非是創作者申明他已經放棄他的版權主張,否則都可能推定為侵權的作品。」他總結,由於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沒有通過,所以目前迷因這些二次創作仍多屬於侵犯版權的作品,一旦原著追究,就會構成法律上的問題。

擅用網絡 避免觸法

有不少人擔心下載、使用和改動圖片可能會觸犯法律,但又不知道該在哪裡尋找二次創作素材。胡欣立表示,現在網絡上有一些致力保障創作者版權的組織,例如共享創意協會(Creative Commons)就是一個非營利組織,致力於擴大可供他人合法構建和分享的創意作品的範圍。這些組織提供創作人可使用的授權條款,創作者可在其作品上加上一些指定標誌,保留部分或所有版權權利,推廣共享創意的理念。

因此使用者和創作者擔心自己的行為會觸及侵權問題,網絡上是有方法可以避免自己陷入侵權的困境。例如,網民可以使用Google進階搜尋功能,在「使用權」選單中選擇「共享創意授權」或「商業用途和其他授權」就能篩選已授權的圖片,避免侵權。

知識共享許可條款與用途

知識共享許可條款與用途
資料來自Creative Commons官方網站)(由何倩瑜製圖)
圖片來源: Google 進階搜尋功能(由鍾綽盈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