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凱盈 陳泳淇 林德蕾

 

疫情下周轉不靈 借貸率急速上升

根據政府統計處最新數字,本港失業率達3.5%。疫情影響下借貸率急升,不少人可能需要資金周轉。根據金管局第三季「中小企貸款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有15% 中小企認為銀行對貸款批核取態「較困難」,亦有12% 受訪者表示銀行對其貸款的取態有所「收緊」。正因如此,部分需要資金周轉的人士偏向找坊間的二線借貸公司。

這種二線借貸公司規模較小,而且借貸手續較為簡單,均可於網上辦妥,甚至毋需
信貸審核。雖則看似簡單方便,但借款人若不小心,會容易誤墜借貸陷阱,被收取高額中介費。

「電話數」貸款手法層出不窮 容易誤入陷阱

放債的方式千萬種,某些貸款公司更會收取過高年利息,以最常見的借「電話數」
為例,標榜可以「即時過數、免信貸評分評核、毋需提供身分證明」,往往令人誤信這是「財路」。

首先,「財仔」中介人會通過電話信息吹噓低息貸款,再將借款人轉介給持牌財務
公司進行高息貸款。曾經借過「電話數」的陳先生表示:「他們會突然縮短還款期,要求在很短時間內完成還款,例如在早上九點通知我,需要在今天兩點前還款,讓我一時周轉不靈。當我無力準時還款,他們就會要求我即時全額還款,並收取大筆『收數費』。又會威逼利誘我向其他財務公司借款,以『債冚債』的形式償還餘額。當我無力償還時,那些公司會立即進行收債。」

簽下霸王條款 求助無門

陳先生於兩年前因疫情失業,同時染上賭癮欠下大約$50,000,並因為長時間償還
信用卡的最低還款額,導致信貸紀錄欠奉,未能夠在正規銀行成功借貸,為了能夠馬上還清賭債,陳先生選擇了免信貸紀錄評核亦不用提供入息證明的「電話數」,陳先生表示一開始對方在電話另一端表現客氣,並指示他到旺角某大廈簽約以及取$50,000 現金,「簽約的地方好細,只有大約三個員工,他們的語氣很不耐煩,並要求拍下我的身份證,借$50,000 但要馬上取$8,000 做手續費,連計利息總數要還$70,000,到手$42,000,一落樓有兩個人將我攔截聲稱是在電話上跟我聯絡的介紹人,要我馬上再支付$5,000 作為中介費,我害怕麻煩所以都馬上支付了。」

陳先生表示這就像惡夢的開端,陳先生的借款分了十期償還,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到
指定銀行入數,如果未能夠在限時內上傳入數紙,就要額外再償還$50,000,並需要在1 小時內完成入數,最後陳先生未能夠成功償還積累的債款。該公司就開始電話轟炸騷擾,家人亦一同遭殃。陳先生最後不堪其擾下決定妥協,總共償還了$150,000,年利息200%,才能夠把事情平息。

陳生指曾多次嘗試與財務公司溝通,但對方態度惡劣(陳先生提供)
陳生表示家人資料被外洩,曾一小時收過百個滋擾電話(陳先生提供)

灰色地帶中求險財 天價手續費

根據香港法律《放債人條例》,財務公司禁止收取任何手續費,俗稱中介費,但坊間不少財務公司仍會挑戰法律。普遍的借據只載明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地址,還款額及還款期,最後雙方簽名,而部分公司亦會列明利息。

例如借款人A向某間財務中介公司借貸,財務公司有機會用其他名義在貸款過程中收中介費,並不會列明在借據中,令借款人A除了還貸原本貸額外,還需要額外支付高昂的手續費。

「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法律要求所有申請財務公司貸款人士,不需繳付顧問費用。若申請借貸人遇上這些不良中介公司,應立刻停止借貸交易,避免被收取高額中介費用。申請財務公司貸款時,亦應該盡量避免向收費財務中介公司委託貸款。

如果雙方要簽訂借據,合約中必須要詳細列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條款用詞需精準,並且雙方同意簽字畫押。若是需要現金交付,需要有收據來記錄交付確實存在。

細閱貸款協議 適時尋求法律援助

香港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高級講師羅修慧博士表示,如果放債人在貸款協議中,自行收取過高的貸款利息,協議應即時終止。根據香港法律《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24條,法定貸款利率為年息48厘,超過年息上限,即屬違法。同時《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27條中,任何放債人不得徵收、追討或收受任何款項,向借款人收受任何酬金,同樣屬於違法。如放債人違反「不得追討開支」條例,借款人有權向放債人追討回額外貸款,可用作抵償實際貸出的金額。

香港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高級講師羅修慧博士建議借款人應細閱貸款協議(網上圖片)

不良追債手法是否屬於違法?

財務公司為了讓借款人早日還款,他們會威脅借款人留下擔保人資料。假若欠債人無力償還時,財務中介公司便會對欠債人進行非法逼債行為,俗稱「追數」。

追債規管一直是《放債人條例》內存在已久的法律漏洞。事實上追債公司使用的「電話滋擾」、「公開披露個人資料」以及「發放、公開張貼追債告示」追債手法,未必能夠構成刑事罪行。雖然《放債人條例》沒有提及追債方法的規管,
但借款人當遇到自身危險時,也可以有效地提出控告,善用法律來保障自身安全。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 章)第15 條「發送威脅殺人信件」,例如「堵塞匙孔」、「潑漆」、「郵寄恐嚇字句或冥鈔信件」及「登門恐嚇」,則屬於刑事毁壞及刑事恐嚇罪,違法者可被判監禁十年;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 章)
第17 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例如縱火、襲擊及行劫,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